臺北市私立再興中學學生行動電話管理規定
一、依據:
1.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0年11月7日台(90)北市教二字第9028205600號函訂定。
2.教育部100年9月6日臺環字第1000153196B號函「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原則」辦理。
二、目的:
為維護團體秩序、有效管理學生在校使用行動電話,確保學生在校生活及學習品質,避免不必
要之干擾,且便於學生與家長聯繫,特定本規定管理之。
三、規範對象:本校高中部、國中部全體學生。
四、程序:
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由學生本人及學生家長閱讀本行動電話管理規定內容後簽具使用切結並保
證遵守。
五、管理細則:
1.本校學生攜帶行動電話應於進入校門前即關機,並於每日上午08:00前將行動電話交由班級導
師置放於班級行動電話專用保管箱統一保管。
2.班級導師於每日放學時將學生行動電話發還學生,惟學生須於離開校門後始得開機使用。
3.上課期間如遇緊急事件須與家長聯繫,可先向班級導師報備後領回行動電話使用,惟用畢後須
立即關機並繳還班級導師。
4.住校生可於每日晚自習下課時間21:00-21:20領回與家長聯繫,惟用畢後須立即關機並繳還
夜輔組統一保管。
六、違規懲處:
1.依規定繳交保管但未關機者初犯處口頭警告,再犯者處參加指定生輔營乙次。
2.未依規定繳交保管(未使用)並經查獲屬實者處警告乙次之處分並代管該支行動電話7天。
3.未依規定繳交保管且違規使用並經查獲屬實者處小過乙次之處分並代管該支行動電話14天。
4.未經家長同意,自行攜帶行動電話到校且未繳交保管者經查驗屬實者處小過乙次之處分並代管
該支行動電話30天。
5.第2-4項累犯者次數3次以上者處代管該支行動電話至當學期結束。
6.學期途中家長若變更同意意向時請立即重新填寫本表辦理申請。
七、本規定經相關會議討論通過後呈 校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