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私立再興中學學生行動電話及3C產品管理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9月6日臺環字第1000153196B號函「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原則」辦理。
二、目的:為維護學校團體秩序、有效管理學生攜帶行動電話及3C產品到校,促使學生專心學習及維護學習成效,且便於學生與家長聯繫,特訂本規定管理之。
三、規範對象:本校高中部、國中部全體學生。
四、程序: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由學生本人及學生家長閱讀本行動電話及3C產品管理規定內容後簽具使用切結並保證遵守。
五、管理細則:
(一)行動電話管理:
1.學生攜帶行動電話到校應先徵得家長同意。
2.本校學生攜帶行動電話應於進入校門前關機,並於每日上午08:00前將行動電話交由班級導師置放於班級行動電話專用保管箱統一保管。
3.班級導師於每日放學時將學生行動電話發還學生,惟學生須於離開校門後始得開機使用。
4.上課期間如遇緊急事件須與家長聯繫,可先向班級導師報准後領回行動電話使用,惟用畢後須立即關機並繳還班級導師。
5.因課程需要,先向導師及上課師長報准後,得取用行動電話。惟使用時,不得逾越上課師長准許範圍,且於用畢後關機、繳回保管。
6.住校生行動電話管理,由夜輔組訂定相關規定辦理。
(二)其他3C產品之管理:
1.所謂3C產品係指電腦(Computer)、通訊裝備(Communication)、消費電子(Consumer Electronics)。例如平板、筆電、智慧眼鏡、智慧手錶、攝影機、照相機、錄音機、空拍機、電子遊樂器等。
2.學生攜帶3C產品到校前,應先向導師、家長報備核准。核准後,若發現有影響上課或團體秩序之虞,學校得當場限制使用,並禁止攜帶到校。
4.平板之管理比照行動電話。
5.若有長期使用且較無影響上課與團體秩序之虞者,導師得藉由班規統一律定是否核准到校。(例如:英文電子字典、智慧手錶、運動手環)
6.攜帶3C產品到校,應注意不得擾亂上課、團體秩序,特別應注意遵守各項考試規定。
六、違規懲處:
(一)行動電話之違規懲處:
1.未關機及繳交保管者處警告乙次。
2.未依規定繳交保管(未使用)並經查獲屬實者警告乙次之處分並代管該支行動電話七天。
3.未依規定繳交保管且違規使用並經查獲屬實者處小過乙次之處分並代管該行動電話七天。
4.未經家長同意,自行攜帶行動電話到校並經查獲屬實者處小過乙次之處分並代管該支行動電話七天。
5.學期途中家長若變更同意意向時請立即重新填寫本表辦理申請。
(二)其他3C產品違規:
1.平板之違規懲處,比照行動電話處分。
2.未經導師同意,攜帶到校,得代管直至放學。屢勸不聽者,除依校規懲處外,得代管並通知家長到校領回,
3.若影響上課、團體秩序或考試規則者,依校規處分。
七、本規定經相關會議討論通過後呈校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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