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私立再興中學學生獎懲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依據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及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要點之目標在於鼓勵學生自律向上,改正錯誤行為,遵守良好品格規範,進而培養學生良好公民素養,以維護優良校風。
第三條 本辦法分獎勵、懲罰兩類。分項如下:
一、獎勵:分記嘉獎、小功、大功、特別獎勵(獎狀、獎品、留影、公開表揚等)。
二、懲罰:分記警告、小過、大過、留校察看、停學(交由家長帶回管教)、輔導轉學。
第四條 凡學生表現之優點,不合於嘉獎以上之獎勵,應予當面口頭嘉勉,並由有關教師列入記錄。
第五條 凡合於下列標準之一者,得予記嘉獎獎勵:
1.參與校內各項活動表現優良者。
2.能自動維護教室秩序與整潔者。
3.對同學合作互助者。
4.努力用功並能協助其他同學進步者。
5.拾物不昧者。
6.勸解同學糾紛者。
7.領導同學熱心為公眾服務者。
8.自動為公服務者。
9.勸告同學向善者。
10.尊敬師長者。
11.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12.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表現優良榮獲臺北市全市前八名、優等、佳作或分區前三名、特優者。
13.服裝儀容經常整潔,足為同學模範者。
14.禮節週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15.體育運動時表現優良運動道德者。
16.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
17.在車上讓座老弱、婦孺、師長者。
18.協助學校辦理校內各項活動者。
19.其他有合於記嘉獎者。
第六條 凡合於下列標準之一者,得予記小功獎勵:
1.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表現優良榮獲全國前八名、優等、佳作或臺北市全市前三名、特優者。
2.擔任全校常態性公勤或班級自治幹部,確有優良服務成績或特別負責盡職者。
3.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4.倡導正當課外活動成績優異者。
5.熱心公益活動能提昇校譽者。
6.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之利益者。
7.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8.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9.校外生活行為誠正,足以表現優良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10.其他有合於記小功者。
第七條 凡合於下列標準之一者,得予記大功、特別獎勵或公開表揚:
1.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而增進校譽者。
2.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提高校譽者。
3.有特殊義勇行為,而獲得優異成果者。
4.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表現優良榮獲全國前三名、特優者。
5.參加對外各種服務成績特優者。
6.揭發重大非法活動經查明屬實者。
7.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模範者。
8.其他有合於記大功或特別獎勵者。
第八條 凡學生生活行為偶犯錯誤,情節輕微,未達警告以上之處罰者,應予書面或口頭訓誡和糾正。
第九條 凡違反下列情節之一者,應予記警告處分:
1.上學上課經常無故遲到者。
2.課桌椅壁櫥櫃經常不能保持整潔者。
3.上課不專心聽講或打盹,經老師勸導仍未改進者。
4.不遵守乘車秩序者。
5.不服從自治幹部之勸告者。
6.擔任公勤或值日工作不力者。
7.不遵守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8.用餐不遵守規定者。
9.未經許可任意取用他人物品者。(情節輕微者)
10.未經同意,任意進入他班教室者。
11.未經許可擅自進入禁止通行區域者。
12.對師長言行態度不佳,情節輕微者。
13.不遵守作息時間者。
14.作業或試卷訂正遲交並屢勸不聽者。
15.上課時間未經許可任意離開教室或隊伍者。
16.與同學爭吵情節輕微者。
17.上課經常不帶書(課)本者。
18.不遵守請假銷假辦法者。
19.作業檢查逾時未交者。
20.上課時閱讀與課程無關之書籍或作其他作業者。
21.言行態度不當或口出穢言者。
22.不熱心參與團體活動者。
23.參加集會或升降旗態度不嚴肅者。
24.校內嚼食口香糖者、吃零食者。
25.隨地吐痰(口水)或任意拋棄髒物者。
26.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情節輕微者。
27.未經同意使用教室或辦公室電話、電腦者。
28.拾獲失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而其價值輕微者。
29.私自翻閱他人日記或信件者。
30.不遵守公共秩序,破壞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31.因過失破壞公物,而不自動報告者。
32.配戴耳棒、耳飾、畫眉、化粧或擦指甲油者。
33.未依規定繳交保管手機、平板電腦者。
34.上課期間無故不進教室或在校區遊蕩者。
第十條 凡違反下列情節之一者,應予記小過處分:
1.未經許可任意進入辦公室或班級導師辦公區域翻閱或取用物品者。
2.欺侮同學,情節輕微者。
3.破壞團體秩序者。
4.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者。
5.不遵守交通規則秩序因而破壞校譽者。
6.不遵守乘車秩序情節嚴重而影響行車安全者。
7.帶違禁物品到校,情節輕微者。
8.擅自塗刷學校建物牆壁及公物因而有礙觀瞻者。
9.無故缺席重要集會及校外活動者。
10.未經許可任意使用他人財物者。
11.欺騙師長或對師長不敬者。
12違反考試規則,情節輕微者。
13.未依規定完成請假申請手續擅自離校,情節輕微者。
14.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價值較貴重者。
15.言行不檢,經勸告不改者。
16.不服從師長管教,情節輕微者。
17.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18.口出穢言、態度傲慢,對師長不敬者。
19.未經許可,不當使用教室或各處室之電腦者。
20.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信或塗改文件者。
21.未依規定攜帶手機到校或違規使用手機者。
22.未依規定申請,擅自搭乘校車者。
23.與他人發生肢體衝突情節輕微者。
24.上課中違規使用電子產品者。
25.在網路平台發表不當言論情節輕微者。
26.惡意扔擲物品造成他人不適或破壞環境衛生者。
27.課後時間未經許可擅自進入禁止進入之教室者。
第十一條 凡違反下列情節之一者,應予記大過處分:
1.樹立派別欺侮同學或惡意毀謗中傷同學,情節嚴重者。
2.打架鬥毆者。
3.不服師長管教且態度傲慢、污辱師長者。
4.竊盜行為,經查證屬實者。
5.強行借用他人財物者。
6.攜帶或閱讀有礙青少年身心發展之書刊、圖片、光碟、錄音帶或影片到校者。
7.於校內外或網路發表不正當之文字、言論或圖片,詆毀師長或同學者。
8.男女生於校內外,有親密肢體碰觸行為者。
9.違反性別平等事件者。
10.無照駕駛者。
11.在校故意騷擾同學情節嚴重者。
12.有威脅、恐嚇、勒索行為者。
13.撕毀學校佈告者。
14.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15.規避公共服務並嚴重影響他人權益者。
16.攜帶酒類、賭具、香煙(含電子煙)、嚼檳榔等不良物品者。
17.校內外有飲酒、賭博、吸煙(含電子煙)、嚼檳榔等不良行為者。
18.於校內外行為不檢,有辱校譽者。
19.未經請假擅離學校外出,情節嚴重者。
20.擅將公物佔為己有或攜帶回家者。
21.破壞公物,情節重大者。(另需照價賠償)
22.未經合法手續擅取圖書室書刊者。
23.違反考試規則情節嚴重,或塗改試卷成績,經查證屬實者。
第十二條 凡違反下列情節之一者,應予留校察看或停學處分:
1.違犯重大校規,屢戒不悛者。
2.違犯校規情節嚴重,但深知悔悟者。
3.違犯校規,記滿三大過者。
4.經學務會議核定者。
第十三條 凡違反下列情節之一者,應予輔導轉學處分:
1.違犯第十二條各項情節嚴重者。
2.留校察看期間內(自留校察看處分之日起)再受警告以上處分者。
3.參加校外不良組織集團者。
4.毀壞校譽情節嚴重者。
5.有違犯政府法令之行為者。
6.侮辱師長,情節重大者。
7.攜帶凶器滋事者。
8.有危害國家社會安全之行為者。
9.毆打同學受傷情節嚴重者。
10.吸食、注射或非法持有管制藥品者。
第十四條 學生行為之獎懲,除依照上列標準評定外並得視
1.年齡長幼
2.班級之高下
3.動機與目的
4.態度與手段
5.家庭之因素與平日之表現
6.行為次數與行為後之表現
7.行為及影響等情形,酌予變更獎懲之輕重。
第十五條 有關獎懲事宜,概由學務處製定表格印發導師暨任課老師,定期彙送學務處登記並列表公佈。
第十六條 各項獎懲,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資料之義務,再由學務處核定公佈。
第十七條 本校學生獎懲程序,由導師或任課教師報請學務處生活輔導(生活教育)組處理,並以電話告知家長,再呈報學務主任、校長核定。情節較重者,除邀請家長到校晤談外,視情節需要,得召開學生獎懲會議核定之。
第十八條 特別獎勵由學務處簽請校長核定辦理。
第十九條 留校察看、停學、輔導轉學,須經學輔會議通過後執行之。
第二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功過得累積計算,功過相抵時,不同等之獎懲,可以折合計算,僅可以抵前過,反之則否。
第二十一條 各項獎懲應於最短期間內處理完畢,公佈並通知家長,以收時效。
第二十二條 學生倘有違犯重大法紀而超出本要點條列以外者,得召開學務會議特別處理之。
第二十三條 為鼓勵學生改過自新,改過銷過及懲罰存記實施要點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