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組織
 
  學務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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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高中學生德行評量須知

一、國中:

(一)依教育部規定,自九十五學年度起,國中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不做綜合性評價及轉化等第,而以表現優異、表現良好、表現尚可、須再加油、亟待改進等代之,並輔以文字描述與具體建議。其項目有:

1.  日常行為現

2.  團體活動表現

3.  公共服務表現

(二)國中學生校內外特殊表現、學生出缺席情形、學生獎懲情形等,則依實際情形紀錄。

(三)國中學生就讀期間,若因行為偏差接受懲處滿三大過,且經輔導未見改善者,經成績審核委員會會議通過,得不予頒發畢業證書,而以修業證書代之。

二、高中:

依教育部規定,自九十七學年度起,高中學生徳行評量以學期為單位,由導師參考下列項目規定及各科任課教師、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不評定分數及等第,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整潔習慣、禮節、班級服務、社團活動、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譽之影響等。

(二)服務學習:考量學生尊重生命價值、規劃生涯發展、提升生活素養、體驗社區實際需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三)獎懲記錄:依下列規定辦理:

1.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2.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及大過。

3.獎懲換算基準:

大功1次=小功3次=嘉獎9

大過1次=小過3次=警告9

留校察看=大過3次=小過9次=警告27

(四)出缺席記錄:學生請假須檢附相關證明,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曠課累積達42節,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依據學生獎懲規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如:輔導轉學)

(五)其他具體建議。

暑期重修、補修學生德性評量之考查併入新學期德性評量之。高三第二學期結束後之重、補修及研修學生德性評量考查另訂規範,其德性評量不列成績考查。 

三、高中學生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畢業:

()修畢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應修課程及學分。

()每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

()德行評量之獎懲記錄相抵後未滿3大過。

四、高中學生在校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記錄相抵後滿3大過或超過者,不得領取畢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