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高中學生德行評量須知
一、國中:
(一)依教育部規定,自九十五學年度起,國中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不做綜合性評價及轉化等第,而以表現優異、表現良好、表現尚可、須再加油、亟待改進等代之,並輔以文字描述與具體建議。其項目有:
1. 日常行為現
2. 團體活動表現
3. 公共服務表現
(二)國中學生校內外特殊表現、學生出缺席情形、學生獎懲情形等,則依實際情形紀錄。
(三)國中學生就讀期間,若因行為偏差接受懲處滿三大過,且經輔導未見改善者,經成績審核委員會會議通過,得不予頒發畢業證書,而以修業證書代之。
二、高中:
依教育部規定,自九十七學年度起,高中學生徳行評量以學期為單位,由導師參考下列項目規定及各科任課教師、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不評定分數及等第,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整潔習慣、禮節、班級服務、社團活動、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譽之影響等。
(二)服務學習:考量學生尊重生命價值、規劃生涯發展、提升生活素養、體驗社區實際需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三)獎懲記錄:依下列規定辦理:
1.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2.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及大過。
3.獎懲換算基準:
大功1次=小功3次=嘉獎9次
大過1次=小過3次=警告9次
留校察看=大過3次=小過9次=警告27次
(四)出缺席記錄:學生請假須檢附相關證明,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曠課累積達42節,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依據學生獎懲規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如:輔導轉學)。
(五)其他具體建議。
暑期重修、補修學生德性評量之考查併入新學期德性評量之。高三第二學期結束後之重、補修及研修學生德性評量考查另訂規範,其德性評量不列成績考查。
三、高中學生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畢業:
(一)修畢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應修課程及學分。
(二)每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
(三)德行評量之獎懲記錄相抵後未滿3大過。
四、高中學生在校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記錄相抵後滿3大過或超過者,不得領取畢業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