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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請銷假辦法  
     
 

 

學生請假銷假辦法

一、本校學生因病或因事確實不能到校上課,或出席各種集會,均須依照

    本辦法之規定請假,未經准假而擅自缺席者,概以曠課論。

二、學生曠課達五小時者,得由學務處生活輔導組以書面通知該生家長。

三、依學生請假原因,可區分為公假、病假、事假,不可抗拒之事假。

﹝一﹞公假:

      1、代表學校參加公共服務者。

      2、代表學校參加各類活動競賽者。

﹝二﹞病假:

  1、除填寫「請假卡」外,須繳驗家長或監護人之請假申請書

     (家長簽章)。

  2、三天以上者應附醫師診斷證明書。

  3、學生在家中生病無法到校上課者,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親自向

     學校辦理請假。

     如因故不克前來,即請於「當日八時前」先以電話向導師或學

     務處登記,未登記者不予補假。

     正式手續應以病癒上學當日內依准假權責,補辦請假手續。

﹝三﹞事假:

  1、應於前一日或當日離校前,填具「請假卡」,由家長或監護人

     辦理請假手續經獲准後,方始生效。

  2、期中考試、學期考試或重要而全面性之集中考試期間,一概不

     得請事假。

  3、事假一律不准事後補請假。

﹝四﹞不可抗拒之事假:

  1、須填具「請假卡」經家長或監護人簽章認可。

  2、不克親自來校完成請假手續者,當日得以電話向導師或學處登

     記。未登記者不予補假。其一切應辦手續於返校上課當日內依

     准假權責辦理補假,否則概以曠課論。

四、准假權責:

﹝一﹞病假與事假:

 1、一日以內由導師核准。

 2、一日以上三日以內,經導師由生活輔導組長核准。

 3、三日以上經導師、生活輔導組長,由學務主任核准。

 4、一星期以上者,經導師、生活輔導組長,學務主任,由校長核

    准。

 5、逾期或越級概不受理。

五、凡遇有校外活動(各項競賽或集會遊行者)必須由其本人或家長按

    事、病假規定,事先辦好請假手續或親臨現場辦理請假,事後不予補

    請假。

六、學生於課間外出時,仍須填寫「請假單」,經導師核准、學務處登

    記。但須於規定時間內返校銷假,逾時未返者以曠課論,如未經請假

    外出者,則以不假外出論。

七、學生缺曠統計表,每週在教室公佈,如有遺漏或誤填等情事,限於公

    佈後三日內到生活輔導組查對更正,逾期概不受理。

八、查詢缺曠課,須由學生本人逕向生活輔導組提出,除憑「請假卡」、

    「點名單」外,尚須經由當日授課老師證明,始得辦理更正。

九、本校學生參加文教組織,擬出國作短期訪問或作文化、藝術交流活

    動,應於辦理出國各項出境手續前,持該文教組織之正本書面證明及

    家長函件,向學校請假,否則概不准假。

十、依照學生出席考勤辦法之規定,學生之病、事假或曠課、遲到等記

    錄,皆具實登錄於學生學期成績單上。

十一、本辦法前述「家長」或「監護人」,係指學生直系尊親,或經家長

      委託學校認可之尊長而言,其他兄、弟、姊、妹或友人,均不得代

      理家長,學校亦不予採認。

十二、學生請假期滿,到校五日內必須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辦理銷假,逾

      期辦理銷假者,記警告一次;逾期仍未辦理銷假者,除照章議處

      外,仍以曠課論。

十三、本辦法經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註:

一、遲到累計6點,則記警告乙次。

二、無故曠課者,依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議處。

三、每學期缺課超過全學期教學總時數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四、曠課累積達42節,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依據學生懲規定與

    相關程序輔導安置(如:輔導轉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