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辦法依據本校圖書館借書規則第八條及第十一條訂定之。
二、凡遺失本館圖書,須自行購買相同書籍(書名、作者、出版社均相同)賠償;若圖書已絕版無法購得,須賠償經圖書館同意定價相同之圖書。
三、如有毀損本館圖書,以致不堪閱讀使用者,本館得予拒收,讀者應負賠償之責,賠償原則同前。
四、借書者遺失、損毀圖書應於十四日內(兩週)賠償之,逾期未辦理者除記警告處分外,並通知家長協助解決。
五、本辦法經呈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